德国标准 TRGS 510《危险品管理技术规范-使用移动式容器存储危险品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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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大连“910”燃气爆炸事故,再次为危险品安全敲响警钟。当下,面对各行各业中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危险品,如何确保其安全生产、安全储存、安全运输?如何减少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?如何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对人员和环境的威胁和危害?这是一项永不止步、永不松懈的课题。
其实,保障危险品的安全储存,是实现危险品安全的重要一环。
将限量危险品储存于具备耐火、通风等安全防护功能的储存柜中,国内的相关法规标准较少。但是在国外,这已经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标准。
TRGS510
德国劳动部危险品委员会负责制修订《危险品管理技术规范》(TRGS),用于细化《危险品条例》。TRGS包括危险品的分类标识、危害评估、替代物和替代工艺、防护措施、防火灾爆炸、职业接触限值等几大部分,具体的技术规范共有71项,表1例举部分目录。表1 部分《危险品管理技术规范》(TRGS)目录
由表1可知,在德国,使用移动式容器储存危险品,是有对应的标准直接约束危险品储存活动。
TRGS510 目录
附件2:存储类别分配
从目录就可以看出,存放危险品的移动式容器,主要是根据危险品的种类、储存量,选择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管理条款。每一种危险品,对移动式容器都有具体的要求。
如储存超过200千克的第1、2、3类H271,H272的氧化性液体和固体,移动式容器的设计、防火等级、防火隔离或保持最小距离等,TRGS 510里有详细的规定。
TRGS510 第1节 适用范围
第1款:使用移动式容器储存危险物质的应用场景:入库和出库、仓库内的运输、释放的危险物质的处置。第3款:本规范不适用的物质:1、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物质;2、松散堆放的散装物料;3、属于《爆炸材料法规》适用范围的爆炸性材料和混合物4、硝酸铵和含硝酸铵混合物;5、有机过氧化物;6、放射性物质;7、传染性物质。第4款:如果其他物质与危险物质一起存储时,需遵守第13节的规定。第5款:如在储存空间内进行移注和取出、清洗容器、取样或维护工作等,必须根据TRGS 400规定进行单独风险评估,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。第7款:表2显示了危险物质类型和不同储存量时必须采取相应章节规定的措施。
表2 部分危险物质类型储存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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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
1 只有当所有危险物质的总量超过200千克时,才适用第13节规定的措施。2 如果存储的剧毒危险物质根据第67/548/EEC号指令没有被归类为有毒或剧毒,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,可以免除第7和第8节规定的附加/特殊保护措施。3 专门存储闪点大于55℃的易燃液体时,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,可免除按照第7和第12节规定制定额外的/特殊保护措施。这尤其适用于柴油和燃油。4 如果不属于《爆炸材料法规》的适用范围,另见第3款第3项。
表2较为详尽的分析了不同种类、不同类型的危险品,在储存时所需要的防护要求,不仅有通用防护措施,还包含附加/额外的防护措施。
例如,若要储存第1类易燃液体H224,且储存量为1t,移动式容器除了要满足第5节《仓库的额外防护措施》和第13节《共同存储、分开存储和独立存储》的内容,还要满足第6节《特别防火措施》、第7节《针对特殊危险物质的补充措施》、第12节《存储易燃液体》的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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